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日常用语”的界定
日常用语是指平时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词汇或者短语,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三、《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提到“日常用语”部分
四、破解方案:举证我们通过使用商标取得了显著性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六、《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商标显著性”的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亦即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志获得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得消费者识别、记忆,进而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商标的显著性既可以是固有显著性,也可以通过使用取得。固有显著性是商标本身具有的,使用获得显著性则是商标通过不断地实际使用获得的。
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案例
1.案例一:“十万个为什么100000 WHY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1)商标信息。
(2)审理要点。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描述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标志本身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但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从而具备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了有关《十万个为什么》书籍的印刷数量统计、获奖资料、宣传报道、审计报告及其他使用证据材料,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经申请人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知晓,并取得商标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2.商标驳回复审案案例二:“fresh ROSE FACE MASK”
(1)商标信息。
(2)审理要点。
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了专柜信息列表、销售发票等使用证据证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期,冠以“fresh”的产品在上海、北京、成都、杭州、武汉、温州、西安、长沙、广州等多个地区进行了销售。该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杂志刊登页面等宣传证据表明申请人对“fresh”品牌产品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由此可见,申请人通过销售“fresh”的品牌产品,对“fresh”品牌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增强了“fresh ROSE FACE MASK”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若注册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足以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经使用产生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之情形。
八、结论
如果您遇到以上的情况,不知如何处理,欢迎联系我们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我是邹诗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