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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这些法律要点要知道!

    时间:2023-12-20 11:02:00 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让我们一起尊法学法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让我们一起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侨安说法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我们通过几个场景来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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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舆情敲诈、恶意索赔、网络水军滋事等成为黑恶势力犯罪新的表现形态。


    相关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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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有组织犯罪部分来自境外犯罪组织的渗透。如以投资者的身份掩护黑社会人员入境,并骗取合法职业立稳脚跟,联络和培植境内黑社会势力,开辟犯罪市场。因此,需严密防范境外有组织犯罪的渗透。


    相关法条

          第二条第三款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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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组织犯罪也在向网络空间渗透,因此,应注重在网络信息领域预防和治理的组织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义务。


    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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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流通领域,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要重点打击。


    相关法条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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