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乔兰律师
一、通知相关人员、机构
(一)通知医院进行急救,尽最大的努力挽回员工生命,同时确认该事故的医学原因。
(二)通知其近亲属,一般为父母、配偶、子女,积极做好接待安抚工作。
(三)通知公安勘查现场,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范围。
(四)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同时准备相关材料,以便后期待遇申领。如公司有购买商业保险的,则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以便后期商业保险进行理赔。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对因工伤亡的认定标准进行初步判断,确认该员工是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
(二)及时核查公司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1.初步判定是因工死亡且公司依法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公司应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员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2.初步判定是因工死亡且公司未依法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公司应积极跟员工家属进行友好协商。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员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3.初步判断员工是非因工死亡且公司依法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公司应及时通知社保行政部门,准备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申领资料。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向员工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初步判断员工是非因工伤亡且公司未依法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公司应积极与员工家属协商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非因工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向员工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公司应需要准备好劳动合同书、工伤保险参保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劳务合同、承揽合同以及在了解事实过程中固定的其他材料,汇总梳理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收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乔兰律师个人简介
乔兰律师在团队曾为多家大、中型企业、初创企业、小微型微型企业的提供过常年法律服务。专注于民商事(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纠纷、投融资纠纷、知识产权)领域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多次协助公司或个人处理过多起工亡和工伤案件,熟知该领域的处理流程和法律,也擅于用谈判协助客户解决突发事故,获得服务过的客户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