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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这种短信,不能发!

    时间:2024-08-12 15:26:00 浏览:
    导读: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发短信就可以赚钱还有这种好事?慢着,小心有“诈”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面对来历不明的信息,请时刻牢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发短信就可以赚钱
    还有这种好事?
    慢着,小心有“诈”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面对来历不明的信息,请时刻牢记不转账、不汇款、不点击链接,避免上当受骗。同时,要加强法律意识,切勿因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或共犯。本案中,上家梁某虽未明确告知覃某整个诈骗过程,但覃某明知其发送的内容为诈骗短信,仍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发送,属于明知违法仍作为“帮凶”进行协同诈骗,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侨安提醒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覃某通过上家梁某(已另案处理)得知,由梁某提供编辑好的诈骗短信和发送号码,机主通过自己的手机每成功发送一条诈骗短信可获利0.2元。覃某认为有利可图,遂在梁某的组织下,与另5人专门组建微信群进行交流和操作,开始大量发送诈骗短信息。3月7日,电信部门对覃某的电话号码予以停机处理,并告知其可能构成电信网络犯罪。被停机后,覃某又换用另一个号码继续发送诈骗短信。

        同年3月14日,李某通过覃某发送的诈骗短信进入QQ群聊,被诈骗21万余元。3月19日,公安机关将覃某抓获归案。经查,覃某共发送诈骗短信5960条,非法获利1192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覃某无视国法,帮助电信诈骗分子发送诈骗短信息并从中牟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性质 、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退赔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科技进步,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变化多端。针对不同人群、结合社会热点,犯罪分子通过网站、电话、短信等渠道发送诈骗信息,内容涉及刷单返利、虚假网络投资理财、冒充电商物流客服、虚假征信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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