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面对来历不明的信息,请时刻牢记不转账、不汇款、不点击链接,避免上当受骗。同时,要加强法律意识,切勿因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或共犯。本案中,上家梁某虽未明确告知覃某整个诈骗过程,但覃某明知其发送的内容为诈骗短信,仍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发送,属于明知违法仍作为“帮凶”进行协同诈骗,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侨安提醒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覃某通过上家梁某(已另案处理)得知,由梁某提供编辑好的诈骗短信和发送号码,机主通过自己的手机每成功发送一条诈骗短信可获利0.2元。覃某认为有利可图,遂在梁某的组织下,与另5人专门组建微信群进行交流和操作,开始大量发送诈骗短信息。3月7日,电信部门对覃某的电话号码予以停机处理,并告知其可能构成电信网络犯罪。被停机后,覃某又换用另一个号码继续发送诈骗短信。
同年3月14日,李某通过覃某发送的诈骗短信进入QQ群聊,被诈骗21万余元。3月19日,公安机关将覃某抓获归案。经查,覃某共发送诈骗短信5960条,非法获利1192元。
被告人覃某无视国法,帮助电信诈骗分子发送诈骗短信息并从中牟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性质 、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退赔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科技进步,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变化多端。针对不同人群、结合社会热点,犯罪分子通过网站、电话、短信等渠道发送诈骗信息,内容涉及刷单返利、虚假网络投资理财、冒充电商物流客服、虚假征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