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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注销工商登记,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了吗?

    时间:2024-08-21 15:44:00 浏览:
    导读: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经营者注销工商登记后可以免去相应的法律责任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个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
    经营者注销工商登记后
    可以免去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规范用工、诚信经营才是立业之本、兴业之道。

    ——侨安提醒


    案情简介          

          A眼镜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某。李某于2022年1月15日入职A眼镜店,担任店长一职,双方通过微信约定李某的工资为月薪制,工资为每月80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月15日,刘某口头辞退李某。李某认为,A眼镜店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A眼镜店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A眼镜店支付李某2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A眼镜店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需支付该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A眼镜店通过微信与李某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工作岗位、工资数额等内容,但微信聊天方式商定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不能认定为A眼镜店履行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A眼镜店应自李某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月15日)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即4月15日)依法向李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注销了A眼镜店并提起上诉,请求自己无需支付该工资差额。二审法院认为,A眼镜店虽已注销,但依照民法典规定,刘某应继续承担涉案债务的民事责任。故二审判决刘某需支付李某2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用工。个体工商户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工商登记仅意味着其丧失经营资格,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个体工商户的注销而免除。因此经营者刘某在一审判决后注销A眼镜店,并不能免除法律责任,依旧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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