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
0755-83900373
  • 网站首页
  • 擅长领域
  • 经典案例
  • 律师文集
  • 问题解答
  • 关于侨安
  • 联系我们
  • 行业新闻
  •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时间:2023-08-12 11:38:52 浏览:
    导读: 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答:承租人的违约责任:1、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答: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需承担违约金,且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应负责修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分享到:
    
    免费热线

    0755-83900373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0755-83900373

    邮箱:qalawyerfirm@126.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1108、1109室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23 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2023091430号 技术支持:双赢世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