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字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网络账户通过运营,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因此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情况下,网络账户的所有权属于网络平台运营公司,账号注册主体按照注册协议约定,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侨安提示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流量时代
主播通过自媒体平台
吸引粉丝、获取流量
“自媒体账号”是否属于财产?
权属该归谁?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一、案件简介
2017年6月,刘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渠道销售工作。2018年3月,刘某以其名下手机号码注册抖音账号,并完成了实名认证。公司为规范管理,制定了抖音帐号管理制度,载明抖商直播、视频宣传均使用公司账号,由公司规划抖音号并进行统一管理,包括主题宣传等。公司对直播货品定价,安排团队协助主播完成直播工作,提供拍摄、后期制作等培训工作,并约定直播带货的收益分成。刘某在《抖商管理制度》上签名,确认案涉抖音号属于公司,并在任职期间负责运营该抖音账号,宣传公司的产品。 2022年8月,在该抖音号突破15万粉丝时,刘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在离职时根据公司要求移交了该账号的登录密码。2022年9月,公司发现刘某对账号密码进行了修改,导致其无法登录;而刘某确认其更改了账户密码,但认为该账号具有其个人的身份属性,公司虽为该账号投入了成本,但已获得了相应收益,该账号使用权应归属于刘某,刘某有权修改密码。 公司为继续使用案涉帐号,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为案涉账号的实际使用权人,并判令刘某向公司返还账号及密码,将该账号实名认证至公司名下。
二、法院审理
本案为物权确认纠纷。该账号系在抖音平台注册,以推送短视频的形式发布广告、直播带货等,存在运营投入,拥有一定的粉丝量,具有财产利益。因此,该账号属于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应受保护。 根据抖音官方平台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该账号的所有权归抖音公司所有,注册用户仅享有使用的权益。案涉账号虽由被告持有的手机号码注册,但被告的工作职责系运营该账户,原告对被告进行培训,提供运营支持,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其运营该账号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产生的价值应由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取得。被告确认原告关于抖音运营的相关管理制度,其离职后有义务履行交接,协助原告办理该账号的实名制变更。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为案涉抖音账号的实际使用权人;被告应协助并配合原告将账号及实名注册信息变更至原告名下。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字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网络账户通过运营,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因此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情况下,网络账户的所有权属于网络平台运营公司,账号注册主体按照注册协议约定,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主播与网络账号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本案中,刘某与公司之间已经约定,网络账号由公司规划并进行统一管理,刘某在任职期间负责运营该账号,相关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刘某作为公司员工,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其运营抖音账号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账号的使用权人应为公司,刘某在离职时应履行相应的交接义务。 法官提醒,当前新媒体工具越来越多元化,新媒体从业者应当在使用网络账号时做到合理规划、依法管理,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