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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侨安说法】案例|公司利用软件监控员工电脑,侵犯隐私权吗?

    时间:2023-08-17 10:56:00 浏览:
    导读: 【侨安说法】案例|公司利用软件监控员工电脑,侵犯隐私权吗? 本案中,A公司为规范员工的电脑使用,发布相关通知,并对办公电脑的相关

          本案中,A公司为规范员工的电脑使用,发布相关通知,并对办公电脑的相关操作中涉及的敏感字节进行抓取,访行为未超出其行使管理职权的合理限度。故,A公司不存在侵犯谢某名誉权的情形。

                                                                                     ——侨安说法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在办公电脑上安装监控软件

    对员工的聊天信息

    进行数据下载、保存

    该行为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

    下面这个案例吧!


    一、案情简介

          谢某于2018年入职A公司,岗位为工程师,曾与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2021年,A公司出具《关于谢某严重违纪的处罚通报》,员工谢某存在“工作时间长期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频繁浏览与工作无关的视频、违法网站等”“在职期间泄漏公司机密,为竞争对手拉拢、引诱员工离职”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基于此,A公司对谢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录用的处罚。

          谢某认为A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在其电脑安装监控软件,长期监视、截取查看其微信聊天记录,并通过获取其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观臆断其存在泄漏商业秘密等。谢某主张A公司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与隐私权,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A公司提交谢某的电脑浏览日志、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谢某工作时间登陆有关电影在线观看、违法网站等,其处罚具有相应事实依据,不存在对谢某做出不实、不详评价的情形,A公司的上述行为方式亦未超出其行使管理职权的合理限度,因此不存在侵犯谢某名誉权的情形。

          2021年1月,A公司发布的《关于加强A公司保密管理和防泄密系统升级的通知》,明确要求规范公司员工的电脑使用行为,除工作所需外,办公电脑不得安装无关应用程序、浏览无关网页;且将对办公电脑的相关操作中涉及的敏感字节进行抓取,对异常情况进行抽查。系统显示,该通知已由谢某阅读,说明谢某已知晓公司的管理规定,因此谢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谢某主张A公司侵犯其人格权益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谢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及其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他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漏、公开等方式侵害的具体人格权。法律对自然人的隐私权的保障体现了对自然人个体性存在的尊重。然而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隐私权的内容和行使依然要受到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限制。故在具体处理侵害隐私权的相关案件中,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同意的免责情形。

          A公司基于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在已明确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在员工办公电脑安装监控软件,查阅员工的上网记录,具有合法目的,并采取了正当有效的方式告知了A公司员工,员工完全可以避免从事违反A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综合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行为的目的、方式等因素,法院认定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害隐私权。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为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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