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
0755-83900373
  • 网站首页
  • 擅长领域
  • 以案学法
  • 律师文集
  • 问题解答
  • 关于侨安
  • 联系我们
  • 行业新闻
  • 案例|盗用身份证,“贷”价惨重!

    时间:2025-02-28 14:37:00 浏览:
    导读: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夫妻共同房产需两人同意伪造签名、冒名顶替盗用一方身份证件偷偷办理抵押贷款这将面临什么后果?一起来看看这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置夫妻共同房产

    需两人同意

    伪造签名、冒名顶替

    盗用一方身份证件偷偷办理抵押贷款

    这将面临什么后果?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公民个人也要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切勿随意出借或出租,一旦发现身份证件丢失或被盗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公告挂失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身份审核制度,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侨安提醒


    案情简介

          连某从事赎楼业务。2020年3月,蔡某(已另案处理)找到连某想以自己与妻子黄某共有的房产抵押贷款,没有黄某的签字,贷款手续无法办理。

         连某通过中间人找到余某(女,已另案处理),由余某携带虚假的黄某身份证件,并冒充黄某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同时,连某还勾结时任A银行支行经理孙某(已另案处理),利用其职务之便违规办理贷款业务。在多方配合下,蔡某成功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最终获得了贷款。连某如愿以偿地收到了佣金,并分别支付给孙某8万元、余某1万元作为“辛苦费”。

         2021年8月,公安机关将连某、蔡某、孙某、余某等人抓获归案。案发后,连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被告人连某违反国家法律,在依照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结伙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连某归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出发。连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连某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身份证件是公民身份的重要证明,是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办理各项事务的法定凭证。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法官提醒,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他人身份证件、使用拾得的他人身份证件、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并使用、明知是他人的身份证件并以持件人的身份冒用等行为均属于盗用身份证件行为,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享到:
    
    免费热线

    0755-83900373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0755-83900373

    邮箱:qalawyerfirm@126.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1108、1109室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23 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2023091430号 技术支持:双赢世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