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当中,夫妻一方如果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就会被认定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应当少分。
——侨安提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
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对于钱款的去向
夫妻一方若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会导致什么后果?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一、案情介绍
2003年5月19日,原告雷某某和被告宋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3年上半年两人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
2014年3月,雷某某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被法院驳回。
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银行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
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二、法院认为
双方争议的焦点:1.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
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宋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银行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银行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