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维护妨害婚姻家庭行为造成的后果或是过错行为导致受损害的利益补偿,对过错方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唯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侨安说法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方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男方赔偿女方
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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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胡某(女)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女儿小欣(化名)。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常年处于分居状态,小欣长期跟随胡某生活。
2019年8月,张某因生活琐事与胡某发生矛盾,并殴打胡某。胡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21年12月,胡某被打后报警,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并对张某处以罚款五百元。
2021年,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
原告和被告婚后感情不合,时常发生争吵,且在争吵过程中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造成双方产生隔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
关于小欣的抚养权问题。首先,小欣目前跟随被告生活,被告照顾陪伴孩子较多,较了解其学习、生活习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其次,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利益原则,充分考虑判决对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法院判决被告获得小欣的抚养权。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因殴打被告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原告需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小欣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小欣的抚养费,直至小欣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向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确立了“无过错方权益”的财产分割原则。若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行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当事人因受到实际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救济,“离婚损害请求赔偿”是侵权责任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本质上是维护妨害婚姻家庭行为造成的后果或是过错行为导致受损害的利益补偿,对过错方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唯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