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选择投资渠道,自觉抵制高息集资诱惑,防范非法集资。
——侨安说法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还信用卡
能获取高额回报?
不断追加投资
却都打了水漂……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0年,王某某为获取巨额资金,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向投资人谎称其正在从事帮他人代还信用卡以赚取手续费的投资项目,并通过向投资人出示其伪造的项目合作协议,发送其正在操作多台POS机刷卡转账的视频等方式骗取投资人信任,承诺每投资一万元可每日获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高额回报,吸引投资人向王某某提供的个人账户转账投资款。
期间,王某某还以刷卡业务量增大、资金紧张等理由,鼓动投资人向亲戚朋友吸收资金以加大投资力度。王某某在收取投资款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为投资人发放返还,并将投资款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生活开销。
2021年5月,王某某资金链断裂,无力向投资人发放返还,便以银行清算导致账户异常等虚假理由继续骗取投资款。2021年8月,王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经查,近10名被害人投资后实际损失超百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钱款。
法官说法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根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额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特征,其后果是使非法集资参与者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不仅严重威胁个人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的常见“套路”:一是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是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资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假货币、金融租赁业务等吸收资金;三是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形式吸收资金;四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