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争议和纠纷在所难免。在公众场合,涉事人更应该多保持理性和克制,规范自己的言行。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暴力互殴除了给双方造成人身损害及产生新的纠纷外,无益于问题的解决。涉事人均应当通过积极沟通协商,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侨安提醒
案情简介
胡某和孙某是公司同事。2022年4月,两人在办公室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互殴打斗,在互殴中双方均有受伤。胡某前往医院就诊,该院先后出具的三份疾病诊断及休假证明书,载明:经诊断胡某左侧第3前肋骨折,建议休息。经鉴定胡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因与孙某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就医交通费110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法院审理
一、关于互殴事实对双方责任的影响。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孙某对胡某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了胡某轻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胡某先殴打孙某并引发互殴,在互殴中孙某亦有受伤,因此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胡某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结合案情,酌定胡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孙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各项费用的认定。胡某已提交的相应病历、检查单、疾病诊断及休假证明书、门诊收费电子票据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其已实际支出医疗费,法院予以认可。
胡某共向法院提交了2022年4月30日至7月20日之间的出租车发票共222元,以上票据大部分有对应的病例、诊断证明、门诊收费票据可印证,且孙某对有票据的交通费用并无异议,法院对胡某支出的222元交通费予以确认。胡某主张的其余交通费用,因其未提供相应发票,也未证明其余交通费用必然产生的事实,故不予认可。
胡某主张自2022年4月25日起计算误工费,至2022年6月16日止,共计53天,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信。
三、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胡某所受伤害系双方互殴导致,胡某未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孙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故法院对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孙某向胡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273.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殴打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原则,双方互相殴打应结合引起纠纷的原因、谁先引发互殴行为、殴打的时长、部位和后果等因素,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并进行责任比例划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权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