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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5-07-15 17:23:00 浏览:
    导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函〔2007〕100号发文日期:2007年09月11日施行日期:2007年09月11日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函〔2007〕100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9月11日

    施行日期:  2007年09月11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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