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排名和销售数据是每个网店经营者重视的,但若为了这些数据而进行刷单、套取平台优惠券,在法律上可能构成诈骗罪,从而面临牢狱之灾。
——侨安提示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从 2016 年开始从事网店经营工作。2018 年 7月11 日,被告人吴某注册成立衡东 XX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在被害人北京 XX 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 商城,先后建立“XX 厨具专营店”和“XX 男装专营店”,并与 XX 公司签订《“XXJD.COM”开发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其中就技术服务费的支付约定为“商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按比例向 XX 缴纳:由 X 公司通过系统自买家交付的货款中扣除”以及“服饰内衣类目比例费率为 8%,交易金额按照订单金额缴纳”。
被告人吴某每个店铺缴纳保证金 30000 元后进行网店经营。经营期间,被告人吴某通过同在 XX 公司进行网店经营的人员 XX (另案处理)联系职业刷单手,进行过冲销量及套取小额优惠券的刷单活动。同年 11 月1日,被害人 XX 公司推出“双 11”促销优惠活动,对 XX会员消费满 499 元和 2000 元,会分别发放补贴为 150 元和 1000 元大额优惠券。被告人吴某获知后便欲利用其经营的“XX 男装专营店”套取上述大额优惠券补贴款。被告人吴某随即请 XX 联系职业刷单人员张二保等人,通过他们刷单以及安排刘松良寄发假空包物流等虚假交易方式获取上述优惠券,随后返还刷单人员垫付货款订金并支付刷单佣金,骗取被害人 XX 公司优惠券补贴款。
案号:(2021)湘0424刑初120号
法官判决
1、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产,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2、对于XX 公司根据《店铺服务协议》在被告人交易成功时从优惠券补贴中扣除交易金额 8%的技术服务费 57455.44 元以及追回款 62139.11 元,属于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诈骗金额,构成未遂。
3、被告人吴城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可依法从宽对其减轻处罚。
4、被告人吴城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