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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两个公司共用一家门店。消费者退款该找谁

    时间:2023-10-03 15:52:00 浏览:
    导读: 案例|两个公司共用一家门店。消费者退款该找谁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核对商家的工商登记情况是否与对外名称一致,以免购买到名不符实的服务或者发生商家互相推诿拒不担责的情况。

    ——侨安提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刚办的婴儿游泳卡还没用上几次

    被告知游泳馆闭店停业了

    申请退款时才发现收据收款方为乐游公司

    支付宝付款的收款人却是爱游公司

    乐游和爱游相互推诿拒绝退款

    此时应该怎么办呢?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9日,余某在乐游公司(化名)某门店通过支付宝扫前台收款二维码支付3239元办理了一张婴儿游泳卡,乐游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了一张抬头为“乐游婴幼儿游泳馆”的收据。

          2022年3月,乐游公司某门店微信号通过朋友圈以爱游公司(化名)名义发布闭店通知,并称会员如是向乐游转账付款的自行找乐游公司协商解决剩余消费次数问题,如是向爱游转账付款的则协助会员转去其他门店游泳馆或以爱游公司物品抵扣会员卡金。余某称其至此才知道爱游公司的存在,并寻找两家公司解决退款事宜,但两家公司之间互相推诿,均拒绝退还费用。

          乐游游泳馆门店墙上挂着的经营执照为爱游公司的经营执照,乐游公司的营业地址和爱游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址都是游泳馆所在的门店地址。乐游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刘某等五人。爱游公司企业类型亦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之一为乐游公司。

          余某因协商游泳卡退款问题不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余某与乐游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乐游公司向其退还剩余游泳卡费用2351元,爱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爱游公司辩称,其与乐游公司均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并独立经营,爱游公司、乐游公司之间既没有共同经营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共同经营的行为,故其与余某不存在合同关系。


    二、判决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余某与乐游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乐游公司、爱游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余某退还1882元。

          爱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本案中,乐游公司以乐游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但是又同时使用爱游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现乐游公司因闭店产生经济纠纷,爱游公司、乐游公司互相推诿,均不承认自己是乐游公司某门店的经营者。对此,法院结合余某的主观认知和合同订立、履行的客观事实,判定爱游公司、乐游公司均为乐游公司的经营者,爱游公司、乐游公司应共同将游泳卡剩余服务对应的价款返还给消费者。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保持对外名称、工商登记主体的真实性,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同时,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核对商家的工商登记情况是否与对外名称一致,以免购买到名不符实的服务或者发生商家互相推诿拒不担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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