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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法|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并非就能“人死债消”

    时间:2023-10-18 16:04:00 浏览:
    导读: 说法|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并非就能“人死债消”

          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债务人在债务尚未清偿完毕前因某种原因死亡,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及时得到保障的情况。为此,民法典继承编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

    ——侨安提示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一、案件简介

          张先生与李先生系朋友关系。张先生因生意经营向李先生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一年后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张先生遭遇车祸去世,所欠李先生的100万元借款尚未偿还。李先生找到张先生的配偶及子女,要求偿还张先生所借款项,但张先生配偶及子女表示均放弃对张先生遗产的继承权,那么李先生该如何实现债权呢?


    二、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多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实践中,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3.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上述案例中,张先生虽存在法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根据上述规定,李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张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处理张先生生前的债权债务。
          实践中,对于由谁担任遗产管理人往往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最新修订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案例中李先生若想尽快查明张先生生前遗产范围,并用遗产清偿所欠债务,可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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