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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执行人如何配合法院工作?是否需要向法院申请查询被告的财产?

    时间:2025-08-08 14:43:00 浏览:
    导读: 情景再现张某借给朋友李某三万元钱,经多次催要皆未拿到欠款,无奈将李某告上法庭。经诉讼后法院判决李某七日内偿还张某欠款,判决生效后李

     情景再现


    张某借给朋友李某三万元钱,经多次催要皆未拿到欠款,无奈将李某告上法庭。经诉讼后法院判决李某七日内偿还张某欠款,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义务,张某也联系不上李某。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对李某财产线索一无所知,怎么办?


    律师答疑


    案件立案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询、冻结等强制措施。目前查控措施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查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保险、网络银行、婚姻情况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院会主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随着财产种类日益增多、法治不断进步,法院查询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不能涵盖所有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知道被执行人财产,一定要积极主动告知执行法官,或者单独就自己了解的财产列出清晰的目录,执行法官会根据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按照执行便宜的原则,依次依规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值得提示的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并不能当即直接划拨,一般需要给被执行人十五日宽限期或异议期,等异议期结束后即可以划拨至法院执行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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