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阳和小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小海支付小阳货款二万元,判决生效后,小海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小阳申请执行以后,执行法官询问小阳能否提供小海的一些财产线索。小阳想了想说:“我印象中小海确实没房没车,但是我们双方一起合作时,小海向我购买物品的收货地址是小海家。”小阳向执行法官提供该线索,法院能否对小海的住所地进行搜查?
律师答疑
小海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而通过以往的交易习惯,可判断小海的住所地可能藏有财产,法院可以依小阳的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对小海的住所地进行搜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五条 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第四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律师提示
搜查是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可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隐私等权利产生不利影响,采取搜查措施需要谨慎为之,故搜查令需要由法院院长签发。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搜查程序如何进行,目的就是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保障被执行人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