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阳和小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小海支付小阳货款二万元,判决生效后,小海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小阳听说小海曾借给了小王三万元,小王一直没有还给小海,小海被小阳起诉以后,小海迟迟不找小王催债,也不起诉小王,眼见诉讼时效都快过了,小阳很着急,他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如果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小王欠小海钱是与小阳无关的。但是小海怠于主张自己的权利,影响了小阳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放任这种权利灭失会对小阳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法律上赋予了小阳作为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小海向小王起诉要钱的权利,小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小王,要求小王偿还欠款二万元用于偿还小海的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律师提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自己的债权,如本案中,小阳向第三人小王主张的只能是二万元,而不能是三万元。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小王对债务人小海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在诉讼中,小王可能会主张该欠款已偿还小海,或者该欠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赌资等情形用于抗辩,那么有可能法院会支持该抗辩请求,最后出现小王无须向小阳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