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阳和小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小海支付小阳货款二万元,判决生效后,小海不仅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且在诉讼期间将自己名下的唯一房产过户给了自己的母亲。小阳申请执行以后,小海名下无任何可执行财产,小阳向法官咨询,小海把自己的房产无偿转移给自己的母亲,法院能不能直接执行这套登记在他母亲名下的房产?
律师答疑
如果小海没有债务,他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都是合法的。 但是在小海负有债务之时,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这种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那么由谁来行使这个撤销权呢?法律规定由债权人即本案中的小阳行使,他可 以起诉小海,要求撤销小海无偿赠与小海母亲房产的行为。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了小阳的诉讼请求,那么执行法院下一步则可对登记在小海母亲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提示
小阳如果知道了小海存在上述不当行为,应当尽快提起撤销之诉,否则存在撤销权因超过时效而消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