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是在公园认识的棋友,某天李四以儿子买房临时周转为由,向张三借款十万元。后张三多次催要,李四却拒不还款。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偿还十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要求李四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全部款项。因李四未履行义务,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李四每月在工商银行领取退休金六千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李四能否以法院冻结退休金账户影响其基本生活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对其退休金账户的冻结?
律师答疑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本案中,对于被执行人的退休金账户,法院冻结后,如李四向法院举证其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法院应当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李四本人及所抚养家属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但对于该预留费用之外的款项,法院是可以进行冻结、扣划的。故,对于退休金账户,并非当然不可以冻结、扣划,李四的退休金账户能否解除冻结,要视其每月退休金金额及要预留的基本生活费用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房临财产的规定》
律师提示
当被执行人退休金账户被冻结时,可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请求法院为其及所扶养家属预留基本的生活费用,对于超出该标准的款项,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