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是多年朋友,李四生意遇到资金缺口向他人借款二百万元,请求张三进行担保,碍于情面张三在担保书上签字,后李四投资失败无法偿还借款,张三将名下房产变卖代其偿还了欠款,后找李四追偿遭其拒绝,张三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李四未履行,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证券等全部财产情况,李四无财产可供执行。此种情形下,能否将李四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列入被执行人?
律师答疑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是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应当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执行,被执行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均无义务代其履行责任。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应该代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经过另案裁判确认其父母、配偶、子女为共同义务人或连带义务人后,法院才可以执行。本案中,不能直接将李四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列入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律师提示
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包括:(1)执行申请受理时确定的义务人;(2)经另案裁判确认的共同义务人或连带义务人;(3)经执行程序成功追加或者变更的被执行人;(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主体。被执行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经追加、变更或者另案确认后,方可作为被执行人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