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是多年朋友,李四生意遇到资金缺口,张三慷慨借钱二百万元,后李四生意亏损,张三到期多次催要未偿还欠款,无奈张三将李四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李四依旧未给付欠款及利息,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四名下与他人共有房产一套,能否请求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处置?
律师答疑
冻结,并通知共有人。但能否处置,要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按份共有的,法院可以直接处置被执行人相应份额的财产,某些情形下也可能整体处置。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析产确认相应份额后,方可予以处置。本案中,对于李四与他人共有的房产,法院可以予以查封,但能否予以处置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律师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