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是多年朋友,李四生意遇到资金缺口,张三慷慨借钱二百万元,后李四生意亏损,张三到期多次催要未偿还欠款,无奈张三将李四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李四依旧未给付欠款及利息,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李四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名下财产已被先行查封、冻结过,执行中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四名下的房产两套、机动车三辆,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张三要求执行法官对轮候查封的房产、车辆进行处分,对轮候冻结的账户进行扣划,是否可行?
律师答疑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即时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因此执行法院无权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处分,本案中,被执行人李四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因均为轮候查封、冻结,故尚未产生查封、冻结的效力,因此执行法官无法采取评估拍卖、扣划等处分性强制措施。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查封、扣押、冻结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张三要求执行法官对轮候查封的房产、车辆进行处分,对轮候冻结的账户进行扣划是不可行的。
首先查封法院对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轮候查封的效力及于该剩余变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律师提示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即时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只有前一轮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才自动生效。只有在查封财产被首先查封法院处置变现后,前一轮债权人受偿后仍有剩余价款的情况下,轮候查封的效力才及于该剩余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