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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能否直接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时间:2025-09-02 15:20:00 浏览:
    导读: 情景再现 张三与李四是多年朋友,李四生意遇到资金缺口,张三慷慨借钱二百万元,后李四生意亏损,张三到期多次催要未偿还欠款

     情景再现


                   张三与李四是多年朋友,李四生意遇到资金缺口,张三慷慨借钱二百万元,后李四生意亏损,张三到期多次催要未偿还欠款,无奈张三将李四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李四依旧未给付欠款及利息,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查询李四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张三向法院提供线索,王五欠李四一笔钱一直未给付,张三能否要求法律直接执行王五名下的财产?


    律师答疑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向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如果有异议,可以在15日内提出异议,第三人提出口头或者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再继续执行,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这里的异议不包括第三人主张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本案中,法院并不能直接执行王五名下的财产,需向其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只存在王五在法定期限内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6.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8.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

    三人和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51.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52.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53.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律师提示


                执行到期债权应当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次债务人没有异议的,可以执行该到期债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目前也是执行工作中较为疑难和复杂的一项内容,通常比较谨慎。如果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诉讼程序审理而径行执行,将对次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产生较大影响,故通常执行法院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程序要求,需区分个案情况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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