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是多年朋友,李四生意遇到资金缺口,张三慷慨借钱二百万元,后李四生意亏损,张三到期多次催要未偿还欠款,无奈张三将李四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李四依旧未给付欠款及利息,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查询李四名下除了给他女儿购买的分红型财产保险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保险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购买的保险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保险合同到期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已经到期的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保险收益。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购买的保险,即投保人为第三人,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保险,属于第三人名下财产,这种情况下不能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本案中,李四为女儿购买的分红型财产保险属于李四的财产,可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律师提示
保险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对于保险的强制执行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如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保险,强制执行会对被执行人带来较大风险,故不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但对于投保人为被执行人的理财保险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