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是多年朋友,李四生意遇到困难需要资金周转,张三慷慨借钱二百万元,张三到期多次催要未偿还欠款,无奈张三将李四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李四依旧未给付欠款及利息,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查询李四名下有房产、有车辆、有存款且李四名下的企业正常运转,对于有履行能力的李四,张三能否申请拍卖李四名下的房产?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法院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系统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有足额的银行存款,法院控制银行存款之后不会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否则有可能构成超标的查封。在李四名下的存款、房产、工厂每一样都足以偿还张三欠款的情况下,张三申请法院对李四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法院综合考虑执行效率与公平原则,兼顾被执行人利益,不会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将优先选择执行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律师提示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能随意地选择性执行,执行应当依据便捷、高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