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是多年朋友,李四生意遇到资金缺口,张三慷慨借钱二百万元,后李四生意亏损,张三到期多次催要未偿还欠款,无奈张三将李四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李四依旧未给付欠款及利息,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查询李四无房产、车辆、存款等登记财产,李四现在生活较为困难,属于低保人员,对于低保账户,张三能否要求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的低保账户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所需,对于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被执行人,法院不应冻结他的低保账户。此外,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居、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报销的医药费,被执行人购买的其子女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所需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等也不能进行查封、扣押、拍卖。本案中,李四的低保金是其唯一收入来源,不能执行其低保账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衣服、家居、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2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律师提示
被执行人豁免执行财产主要是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的生存权,是被执行人必不可少的生活财产。除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的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