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是多年朋友,李四生意遇到资金缺口,张三慷慨借钱二百万元,后李四生意亏损,张三到期多次催要未偿还欠款,无奈张三将李四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李四依旧未给付欠款及利息,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查询李四名下的财产,仅有多年前申请下来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该房产登记在李四名下,现在由李四及其父母、子女共五人一同居住,该房产市值二百万左右,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该房产是否属于超标的查封,李四能否申请解除该房产查封?
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以相关财产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对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对于钱款、货物等可分物,应当依照执行标的额确定查封金额。例如,如果被执行人持有的一批粮食价值十万元,而案件立案金额仅为三万元,法院仅能对三万元的粮食进行查封、扣押。对于一套房、一辆车这样明确的不可分物,应当进行整体查封。本案中,李四的房产价值二百万元,执行立案金额仅有五十万元,但是李四无其他财产偿还债务,应当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不构成超标的额查封,李四以超标的额查封为由申请解除查封,不能被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律师提示
超标的额查封并不是指查封标的物的价值超过执行标的额,而要综合考虑案情,区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性质,对于可分物应当依据执行标的额进行查封,对于不可分物则应当整体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