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是多年朋友,李四生意遇到资金缺口,张三慷慨借钱二百万元,后李四生意亏损,张三到期多次催要未偿还欠款,无奈张三将李四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李四依旧未给付欠款及利息,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四表示自己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希望分期履行,同时申请解除对自己名下账户的冻结以方便自己筹款,法院能否解除对李四的查封措施?
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全部给付之前不会解除强制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的,需提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本案中,李四在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前,申请解除查封,没有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法院不会解除对李四的查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律师提示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符合法定事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措施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重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