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
0755-83900373
  • 网站首页
  • 擅长领域
  • 以案学法
  • 律师文集
  • 问题解答
  • 关于侨安
  • 联系我们
  • 行业新闻
  • 24.法院进行财产处置一般会有哪些方式?

    时间:2025-09-11 15:29:00 浏览:
    导读: 情景再现 张三和李四因为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法院判决李四偿还张三一百二十万元,李四未给付,张三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执

    情景再现


                  张三和李四因为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法院判决李四偿还张三一百二十万元,李四未给付,张三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院查封李四名下的一套房产,那么法院将如何处置房产,实现张三的债权呢?


    律师答疑


                  执行法院查封李四的房产后,即进入财产处置程序,财产处置程序的主要方式为网络拍卖、传统拍卖和以物抵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需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只有当网络拍卖不能或无法适用时,才会财务传统拍卖方式。具体流程是:将房屋确定好起拍价后,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的,可以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流拍的,可以在流拍价的基础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变卖。拍卖、变卖流拍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或同意以物抵债,来抵销部分或全部债务。本案中,执行法院可在确定起拍价的前提下,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可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也流拍的可以进行变卖。在第一次拍卖至变卖过程中只要发生流拍,张三均可申请以物抵债实现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当然,其中一次拍卖成交的,张三即可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需通过其他途径处理,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律师提示


                 执行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后,通常采取网络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财产处置。执行法院确定起拍价后,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的,可以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流拍的,可以在流拍价的基础上进行变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即可申请以物抵债,实现部分或全部债权。

    分享到:
    
    免费热线

    0755-83900373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0755-83900373

    邮箱:qalawyerfirm@126.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1108、1109室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23 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2023091430号 技术支持:双赢世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