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三与李四借款纠纷的执行案件中,法院拍卖李四的房屋,案外人赵五看见拍卖公告后想竞拍,是否要先交纳保证金,如果需要又该如何交纳呢?若赵五竞得法院拍卖的房屋后,剩余尾款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交付法院呢?
在竞拍法拍房时,竞买人应当先交纳保证金,才能取得竞拍资格,不交纳保证金的,无法参与竞拍。本案中,赵五参加竞拍,应当按照拍卖公告要求将竞拍保证金交至法院账户,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一般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对于竞拍成功的竞买人来说,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交付剩余案款,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将权力交由各法院自行掌握,所以在本案中,赵五应当严格按照拍卖公告上的尾款交付期限尽快交付尾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律师提示
竞买人参加拍卖前需以实名交纳保证金,否则无法参加司法拍卖活动。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拍成功,需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法院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