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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执行标的物流拍怎么办,能直接用来抵偿债务吗?

    时间:2025-10-22 10:02:00 浏览:
    导读: 情景再现 执行法院在拍卖李四的房屋过程中,经过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张三可以申请以物抵债吗?律师答疑 在本案中,法

    情景再现


        执行法院在拍卖李四的房屋过程中,经过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张三可以申请以物抵债吗?


    律师答疑


        在本案中,法院在拍卖李四房产过程中,第一次流拍后,张三即可申请以流拍价以物抵债,第二次流拍和变卖流拍后,均可以流拍价申请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张三在房产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即可申请以物抵债,也可以在二拍流拍或者变卖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律师提示


    未经司法拍卖程序,当事人双方协议以物抵债的,可自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法院不会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经过司法拍卖程序,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就可以申请以物抵债,也可以等待第二次拍卖流拍后再申请以物抵债,但由于二拍的起拍价更低,也可能会吸引更多竞买人参与,申请执行人需自行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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