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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京牌”车可以带牌拍卖吗?

    时间:2025-10-29 10:04:00 浏览:
    导读: 情景再现 在张三与李四执行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李四名下“京牌”汽车一辆,但因为李四车辆较老,本身价值不高,但“京牌”指标比较有

    情景再现


        在张三与李四执行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李四名下“京牌”汽车一辆,但因为李四车辆较老,本身价值不高,但“京牌”指标比较有价值,张三能否申请法院将“京牌”指标连同车辆一起拍卖?


    律师答疑


        基于北京车辆车牌指标的稀缺性,其经济价值可能远高于车辆本身价值,为提高京牌车的处置价值,多年来,北京法院系统在一年内均会组织两次到三次大规模的带京牌指标车辆拍卖活动,在本案中,法院可以带牌拍卖李四的车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条  被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者被人们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检察机关或者人们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们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律师提示


    人们法院可以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带京牌指标车辆拍卖活动处置京牌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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