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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执行标的上有多个法院查封的,哪个法院有权进行处置?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司法拍卖吗?

    时间:2025-11-03 10:05:00 浏览:
    导读: 情景再现 在张三与李四执行案件中,数个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四的房产,张三申请执行一案系轮候查封,张三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此时哪个

    情景再现


        在张三与李四执行案件中,数个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四的房产,张三申请执行一案系轮候查封,张三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此时哪个法院有权处置该房产?在轮候查封的情形下,法院能够拍卖吗?


    律师答疑


        由于被执行人可能先后或同时涉及多个诉讼执行案件,故其名下财产可能会被多个法院或多个案件查封,这就会出现先后查封的问题,首先查封的属于正式查封,在后查封的均属于轮候查封,根据法院规定,处置财产由首轮查封法院处理,轮候查封的法院不具备处置拍卖财产的权力。但也有例外,即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如果首先查封法院超过六十日未进行处置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向首先查封法院发出商请移送函,要求把处置权移交轮候查封法院,如商请成功,则轮候查封法院可以拍卖涉案房产。本案中,若首先查封法院将房产处置权移送轮候法院处置,则张三可以要求法院拍卖房产,若未移送,则不能径直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解决法院受封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债权冲突问题的请示》(闽高法【201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后见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此复。


    律师提示


    除非首先查封法院把处置拍卖权力移交轮候查封法院,轮候查封法院才可以拍卖房产,否则轮候查封法院不能径直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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