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四同时欠张三、赵五、王六的钱没还,也被这几个人起诉,都取得了判决书,也都申请了强制执行,债权额均为六十万。法院拍卖李四房产一套,获得案款一百零一万元。刘七是李四房产的抵押权人,抵押金额为四十万元,未获得执行依据。同时李四欠丁八六十万元,丁八未获得执行依据。李四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哪些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呢?
张三、赵五、王六作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依法享有申请参与分配资格。刘七是抵押权人,虽然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丁八由于未获得执行依据且不是对李四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丁八不享有申请参与分配资格。同时,享有参与分配资格的债权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七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律师提示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需要注意的是,参与分配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