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案例的背景下,张三、赵五、王六和刘七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呢?
本案中,法院要先扣除张三、赵五、王六案件执行费用一万元后,优先清偿刘七的四十万元。由于张三、赵五、王六案件属于普通债权,剩余案款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张三、赵五、王六均可获得案款二十万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律师提示
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