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孔某偿还其借款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孔某名下房产,并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已拍卖成交。孔某的债权人刘某知晓后,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假如法院认为孔某名下仍有另一套房产尚未处置,故未准许刘某的分配请求。刘某应该怎样寻求救济? 如果刘某符合分配条件,法院作出了分配方案,但是刘某认为分配金额过低,分配比例不当怎么办?
第一种情形下,刘某作为孔某的债权人,就参与分配具有利害关系,如其认为不准许其参与分配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则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参与分配的程序性事项不服的,如在本案中对债权人是否具有参与分配的资格、是否应当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是否逾期、分配方案是否送达等问题,均可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种情形下,刘某对参与分配方案的分配金额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将刘某的异议通知其他债权人。若其他债权人认可刘某的异议请求,则法院依异议请求修改分配方案;若其他债权人提出反对意见,法院将反对意见通知刘某,刘某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超过十五日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旧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射呢亲哥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律师提示
参与分配程序针对程序性事项与实体性事项的异议设置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当事人需根据自身需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相应的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