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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执行依据载明应当返还的特定物无法执行怎么办?

    时间:2025-11-20 10:10:00 浏览:
    导读: 情景再现 张某1和张某2在继承其母亲李某的遗产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张某1要求张某2将李某写给张某1的遗嘱原件返还,法院判决张某2

    情景再现


        张某1和张某2在继承其母亲李某的遗产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张某1要求张某2将李某写给张某1的遗嘱原件返还,法院判决张某2将遗嘱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张某。判决生效后,张某2一直未履行,张某1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2返还遗嘱原件。执行过程中,张某2表示该遗嘱已遗失,无法返还张某1,且张某2原地址房屋已交付张某1.张某1不能提供张某2现住址,亦不能提供该遗嘱存放地,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终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根据终结事由,分为正常情况下的执行终结和特殊情况下的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我们所说的执行终结是指特殊情况下的执行终结,即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原因使执行工作永远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在本案中,遗嘱已经遗失,永远无法强制执行进行交付,对于此种承载情感的物品亦无法以市场价值进行折价赔偿,法院只能终结执行程序,张某1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张某1对法院终结执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14.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2)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的,执行机构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无法确定原物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还是结束后毁损或者灭失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处理。


    律师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特定情形使得执行无法进行,如交付特定物但特定物毁损灭失,查阅会计账簿但会计账簿下落不明或灭失等。此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进行折价赔偿,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只能终结执行,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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