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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执行依据载明的种类物灭失后,执行如何进行?

    时间:2025-11-24 10:11:00 浏览:
    导读: 情景再现 张某最近购买了一部手机,被同学李某借去使用,张某多次索要,李某一直拒绝返还。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将其借用

    情景再现


        张某最近购买了一部手机,被同学李某借去使用,张某多次索要,李某一直拒绝返还。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将其借用的手机返还张某。判决生效后,李某不履行判决,张某申请强制执行,而李某告诉执行法官手机丢失了,法院会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在民法理论上,根据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可以将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种类物是仅以品格、规格、型号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个别特征来确定的物。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和价值易确定性,而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且价值不易确定。对种类物而言,如果被执行人有该种类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直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无该种类物,人民法院应责令被执行人依判决购买该种类物偿还债务;被执行人拒不购买交付的,人民法院可以该种类物的现时市场价值,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拒不给付的,可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等值财产。因此,若李某将手机丢失,法院可以责令李某购买同款手机一部,若李某拒绝,法院可以根据该手机的市场价值责令李某向张某支付金钱,仍然拒绝给付的,法院就可以裁定执行李某其他等值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判决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涵【1999】78号《关于判决交付的特定标的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聊中法民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系判决交付可替代的种类物的执行案件而不是判决交付特定物的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有该种类物,执行法院直接执行即可;如被执行人无该种类物,应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依判决购买该种类物偿还债务;被执行人拒不购买交付的,执行法院可以该种类物的现时市场价格及运费确定其债务数额,命被执行人预行交付;拒不交付的,可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可就执行标的问题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或按上述关于执行可替代物的有关原则办理;或直接裁定转入金钱代偿执行。对本案的迟延履行金,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此复


    律师提示


    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和价值易确定性,因此对于交付种类物的执行案件,法院可以有多种途径强制执行。既可以直接执行该种类物,也可以在缺少该种类物的情况下转化为金钱代偿执行,通过购买或执行等价财产等方式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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