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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子女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时间:2025-11-27 10:15:00 浏览:
    导读: 情景再现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

    情景再现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张某某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张某某抚养费人民币六百元,至张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被告李某每月探视孩子张某某一次,具体探视方式为:被告李某于每月的第一周周六中午十二时至原告张某住处接张某某,探视完毕后于当日下午四时前送回原告张某住处,原告张某对被告李某的探视负有协助义务等内容。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张某未履行义务,被告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应该立案执行?


    律师答疑


        应该立案执行。在民法典颁行之后,家事审判和执行事务日益受到关注,探视权就是法院处理家庭纠纷的重要内容。在权利义务明确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于探视权案件的生效判决仍然会以强制执行力为保障,确保相关判决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得到落实。但需要注意的是,探视权义务方的协助行为义务与金钱或财产给付不同,如果不对探视方式作出明确的认定,执行法官就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如何配合,执行程序就难以开展。另外,“法官不是适应法律的机器”,对于探视权这种行为类执行案件,执行法官会尽量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促使义务人主动履行,也会充分考虑被探视人的健康成长和主观愿望,在具体执行方式上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11.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

    (1)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2)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3)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

    (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

    (5)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6)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

    (7)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8)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

    (9)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

    对前款规定中财产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后另附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律师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在确定子女探视权时,应该对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地点和交接办法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持这样的判决书、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探视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探视权具有人身属性,并且需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因此法院不能对孩子的人身以及探望行为强制执行,而要通过说服教育、沟通协调乃至罚款拘留等多种方式促使义务人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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