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四与被执行人张三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作出判决,被执行人张三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四归还本金三百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法院向张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三履行义务,但张三没有在期限内履行。法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将张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李四向法院表示张三有出境躲避执行的可能,申请不准被执行人张三出境,请问法院可以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吗?
李四申请限制张三出境,鉴于案涉纠纷事实较为清楚、张三义务较为清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三此时出境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张三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
依我国法律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院可以对其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限制出境是惩戒失信人员的一项法定执行措施,对“限制出境”人员列控,不仅能将其限制在国门之内,还能有效限制被执行人持护照购买高铁、动车车票、飞机票等高消费行为,真正使失信人员“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