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张三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二万五千元及利息。因张三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张三依通知到庭申报个人财产,但其隐瞒名下一处房产。后,法院查询到该房产并进行了查封,并对张三虚假申报行为作出了处罚。之后,法院再次向张三发出报告财产令。张三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一直未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该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张三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张三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隐瞒其名下房产,并且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张三虽按照传票和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到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但并未如实申报其名下的房产。法院在对其虚假申报的行为作出处罚后责令其再次申报名下财产,但张三仍未将其名下的房产向法院申报,符合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的条件。此案警示被执行人,不仅要按时到法院申报其个人名下的财产,还需做到如实申报,否则,同样会受到失信惩戒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律师提示
限制高消费简称“限高”,采取措施的准入门槛较低。通常而言,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就有可能被采取“限高”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财产,具有一定督促执行的效果。但是人民法院也会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