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贸易公司拖欠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十二万元,经仲裁委裁决后,依旧没有履行支付义务。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没过多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主动联系法院,从老家坐了十四个小时普通列车抵达北京,前往法院,表示要即刻支付欠缴的律师费,申请法院尽快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因为被限制高消费给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个人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有哪些消费行为会受到限制?
被限制高消费之后,被执行人乘坐交通工具将受到一系列限制,同时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进行高消费,也不能进行旅游和度假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律师提示
被限制高消费不同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侧重在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前,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具体包括上述法条中的九种行为。“失信”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其信用惩戒,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其目的是使被执行人在包括市场准入、政府扶持、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