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与张三的五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某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张三归还四人借款本金共计八百六十四余万元及利息。因张三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2018年甲等四人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三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其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其妻儿名下,但故意隐瞒财产,未向法院如实申报;二是在2018年8月至2021年,张三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采取过司法拘留措施后,仍违反限制消费令,出入高档酒店、商场进行高消费;三是在2019年至2021年,张三控制、使用亲属李四名下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累计转入资金四百三十二余万元,累计转出资金四百一十一余万元。张三违反限制消费令有什么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司法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罚款、拘留。若张三的行为涉嫌犯罪,则法院可以将张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经依法侦查、审理,确定张三是否构成相应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限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提示
违反限制消费令,既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也不如实时申报财产,可能要承担罚款、司法拘留甚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也告诫涉案被执行人,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要尊重法律,积极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做诚信、重信、守诺的积极践行者。